1、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2、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3、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4、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5、 在20xx年夏天对7号楼前、16号楼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6、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7、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8、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税漏税。
9、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0、 对所有入驻业主进行入户满意度调查,针对业主问题进行
1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12、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13、呼市晨报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报都对名都小区物业做过报道,关于物业服务问题“名都枫景小区业主“抱怨”多”【证据照片】
14、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15、小区内损坏的公用设施设备常年没有更换 ,部分单元的单元门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单元门敞开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出。【证据照片】 电梯故障率高,经常有业主被关在电梯里,呼市晨报20xx年9月26日曾有过报道【证据照片】。
16、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17、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18、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19、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
20、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21、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2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23、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x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0XXXX号,建筑面积10x.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xx3x.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4、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x66.03元。
25、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26、 加强对各楼电梯的检修维护。
27、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8、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29、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30、普诉我在19XX年—xx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31、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3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34、 定期举行小区社区文化活动。
35、根据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6、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37、 加强保安巡逻对无人职守的岗亭增设保安。
38、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39、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40、 原告物业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车位租
41、 原告物业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物业费
42、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43、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4、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45、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46、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47、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48、根据《合同法》第67条 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9、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50、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5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52、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53、普诉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54、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5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56、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57、普诉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59、 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60、19XX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