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主张的共有财产(房屋大小各三间)具有人身属性,是具有XXX村常住户口的答辩人和其子女XX及XX(答辩人与前夫的子女)因享有宗地和XX村异地搬迁获得补偿而建的,房屋产权也登记在答辩人的名下。况且,为了建房,答辩人向亲戚朋友借了XXX元钱。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呢?
3、退一万步讲,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答辩人依然需承担连带责任。
4、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
5、④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6、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7、自答辩人入住以来,从没有见到过物业公示过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有录音为证)
8、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9、希望工信局履行已经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书》给本人提供过渡房,和公租房的安置。如不提供过渡房,应该合理的给过渡费。
10、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11、上述两标准中,并没有规定“开袋即食”的相关要求。如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定义中的“可食用”并不等同可直接食用,即“开袋即食”。而干制红枣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这个定义中没有“可食用”字样,但没不代表该产品不可食用和不可直接食用(开袋即食)。
12、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13、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1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5、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280余万元的问题因为股权转让金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垫付资金问题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将其中的280余万元作为一个单独的起诉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答辩人依法请求原审法院整体回避,法院给予了采纳。
16、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17、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18、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19、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20、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合同伪造之事,完全是赖皮诬告,当时她告诉自己居住地址,亲自在合同协议上签字,拿出身份证件对照,事实历历在目,犹如昨天,竟然瞒天过海,欺骗不明真相的善良人,是可忍孰不可容忍的。她又故意藏匿自己手中的'那份租房合同复印纸原件,以凭侥幸心理混淆是非,企图翻案,是痴心妄想之蠢作。
21、被答辩人称原审被告常耀国不是其股东,仅为外聘人员,宝恒公司为其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属于对外担保,非必需股东(大)会决议,被答辩人签章担保行为有效。
22、看了原告的起诉状,本人做如下答辩:
23、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24、假肢咨询费是假肢安装保证金纯粹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假肢咨询意见是答辩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咨询的,如同法医鉴定一样收取相关咨询费用是合理的。
25、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6、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27、被答辩人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深深伤害了答辩人及其家人的感情。
28、因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双方对《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进行了协议解除,且对本案一并作了处理。因此,答辩人认为,对本案的再审已经毫无必要,被答辩人对本案申请再审纯属浪费司法资源,人为制造社会的不和谐。鉴于被答辩人至今未能履行完(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答辩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法督促被答辩人履行余款的支付义务。
29、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30、合伙协议纠纷出现在程天有退出以后的20xx年11月25日,实际上时间应当是2月2日,陈国俊与李清、吴大强又达成一份协议,约定:20xx年10月13日程天有、李清、陈国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李清、陈国俊代表吴大强签订,权利义务由吴大强承担。这是李清、陈国俊、吴大强签订的协议,是他们三人的意思表示,程天有不是协议方之一,甚至连见证人都不是,这段时间合伙协议纠纷和程天有没有任何关系。
3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32、200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__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___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___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__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200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___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33、内部联系单的证明力大于xx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的证明力,一审判决采信内部联系单符合民事诉讼规则。
34、工程方面,没有24小时报修电话,没见过工程人员,无夜班岗位,晚上停电无人维修。设备机房的养护也没有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公区设备设施损坏无人维修。作为服务企业有义务完善小区设施,但居民入住后至今仍没有健身器材等设备。
35、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36、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37、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38、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39、一审中答辩人提交各证据互相印证,已达到确实、充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理应维持,恳请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40、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________市居民至今。故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41、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42、本案应当适用修订以前《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计算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伤待遇赔偿
4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280余万元的问题因为股权转让金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垫付资金问题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将其中的280余万元作为一个单独的起诉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
44、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45、酒店噪音扰民,尤其是在周末更为明显,物业明知这一现象,听之任之,根本就没有去协调酒店做好隔音工作,避免影响小区内业主受到干扰。(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46、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47、一审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审理并判决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不能成立的。
48、安全隐患:小区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是否运行正常?没有。
49、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50、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52、被答辩人提到的“六、一审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答辩人认为即便一审法院对于被答辩人住址书写错误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名称错误也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事由,被答辩人以此理由上诉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时间,属于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要求。
53、本人请求和工信局签订公租房协议,恳请法院见证。
54、监控数量少,质量差,电梯未安装“监控”“五方通话”装置,达不到24小时实时小区全方位监控要求。
55、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x8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56、小区文化娱乐活动室从居民入住后就没有开放过,今年更是被酒店的员工占用,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有照片)
57、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58、上述两标准的卫生指标基本一致。
59、答辩人从5月12日就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导致现在小区也没有业委会,没有尽到协助、配合的义务。(有录音、书面收条为证)
60、‘红红’是农村中常见的乳名,本属农村习俗,最知悉该真实情况的基层组织为村委会,经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冷家寺村委会、德州市公安局赵虎派出所出具证明各一份,该三份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红红’与何俊红为同一人。载明出借人为‚红红‛的借款协议也在原告手中,何俊红持有两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规定。
61、私建车库并出售的问题相互推诿,没有及时予以说明。(有照片)
62、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63、关于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计算问题
64、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65、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66、原审判决书将答辩人赵xx的丈夫范振峰分三次向任文君借款28万元列入案由是错误的。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案件。
67、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68、陈国俊和吴大强向程天有多支出23万元,是经过李清、吴大强、陈国俊、程天有在202月2日一致协商认可的,毕竟他们存在违约,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天有要得到的应当多得多。
69、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2008年10月11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70、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71、上诉人上诉状与一审答辩状相互矛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72、从实体上来看,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73、一审法院立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上诉人发放了应诉手续,也按法律规定给上诉人下发了开庭传票。
74、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
75、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76、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77、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78、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79、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正确的。
80、________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81、保洁卫生打扫不干净,楼梯间无人打扫,灰尘及杂物垃圾无人清扫,没有除四害及消杀!绿植无人维护只浇水,杂草丛生,黄土地外漏!小区自入住以来应该没有对草皮进行过重新维护和种植,现在小区有的草皮都秃了,却没有人管理。(有照片)
82、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8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4、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85、原告诉讼理由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六条 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86、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87、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88、被答辩人虽然与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但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依法返还房屋。
89、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90、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91、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92、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93、上诉人说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不能成立。
94、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95、小区内发生多起盗窃案件,被窃居民多次与物业公司理论无果;物业公司对此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96、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97、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98、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99、程xx与xx木门厂之间属劳动关系。
100、一审中,答辩人已经详尽解释起诉数额之由来,且每笔都有直接证据支持。
101、本案中,常耀国作为宝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答辩人借款,宝恒公司签章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自2011年第一笔借款,借款合同都是在宝恒公司办公地点签署,各款项打至宝恒公司账户及工作人员账户,答辩人足以信赖宝恒公司的签章担保是经其正常决策程序之行为。
102、被答辩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意图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该上诉理由明显不值一驳。
103、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